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路**期**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西山区**街**图文广告店内,以帮助被害人曾某某女儿入学昆明市**中学为由,假借买烟、请吃饭等方式疏通关系,诈骗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静
检察官助理:马丽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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