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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在白城市洮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驾驶川AV****(临时号牌)号轿车在通往本市东胜乡**村**社路口处与赵某某驾驶的吉GT****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沈某某驾驶的轿车乘车人王某甲(沈某某的岳父)、王某乙、王某丙受伤、赵某某驾驶的轿车乘车人王某丁受伤,王某甲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两车损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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