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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5〕86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6日23时许,在邳州市**镇,被告人曹某某酒后路过赵某某的制衣厂时,无故辱骂赵某某、孙某某并与其发生厮打,后曹某某离开现场。数分钟后被告人曹某某返回现场将停放在厂门口的轿车砸坏。后经鉴定,被砸坏的轿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5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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