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易某某于200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株洲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因犯抢劫罪被株洲市荷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镇**村家中容留阳某某采用烧板的方式一起吸食麻古和冰毒;2019年11月11日易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镇**村家中容留阳某某、绰号“杨伢子”、绰号“南哥”的人采用烧板的方式一起吸食麻古和冰毒;2019年12月15日易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家中容留阳某某、盛定萍、绰号“杨伢子”的人采用烧板的方式一起吸食麻古和冰毒;2020年1月4日易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镇**村家中容留盛定萍采用烧板的方式一起吸食麻古和冰毒。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易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阳某某、盛定萍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易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胜
检察官助理:王英杰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2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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