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8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住河南省罗山县**镇**村**组。2011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2000元;2015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7000元。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民航甘肃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冒用李某某的身份证,在兰州中川机场乘坐甘A60***号的机场大巴从兰州中川机场到兰州市区,途中将多名旅客的包从行李架拿下偷盗财物,最终盗窃被害人时某某现金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育智
助理检察员:贾长禧
2020年1月6日
附:1.案卷一宗,光盘一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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