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河检刑检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巴某某,男性,19**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319******203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江山街**-11号,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春河里小区**号楼32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巴某某于2020年9月8日3时20分,饮酒后驾驶辽F***01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立交桥三层由北向南方向出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巴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2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查处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的医护人员及医疗机构资质证明、提取血样现场照片、血样封装照片、饮酒地点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杨**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检察官助理:常**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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