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逮捕。此前无刑事犯罪记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小区,无业。2005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0年5月减刑一年三个月,假释考验期2013年4月25日至2014年1月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8月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徐某某,此期间方某某从徐某某处购买多套他人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后又转手通过网络、快递方式倒卖给他人。
2019年7月方某某、徐某某再次商量好交易他人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的交易价格、时间、地点,8月1日方某某在河南省漯河市维纳酒店与徐某某见面后,按照约定以每套50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处购得他人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七套(其中含营业执照正副本7份、银行卡6张)。
此外,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方某某位于汉中市南郑区汉山镇南烽传媒有限公司办公室铁皮柜内发现21份对公账户资料(包含营业执照正副本21份、银行卡21张等),在办公室办公桌抽屉里发现13份营业执照正副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载卷证实,应予认定。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为牟利从被告人徐某某处购买多套他人公司营业执照;多张具有查询、取款、转账功能的对公账户结算卡。此外,在被告人方某某办公室查获营业执照正副本34份、银行卡21张。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徐某某现羁押在汉中市南郑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5册、光盘2张;
3案物:公司资料29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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