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村**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2时56分,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晋城市城区**镇**街**门口被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0.6mg/ 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等;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晓瑜
检察官助理:裴鑫浩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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