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0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帮助受害人任某某购买武汉市汉阳区城投四新之光的一套房屋为由,伪造购房合同等信息,骗得受害人任某某人民币50万元,赃款已挥霍。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其家属已偿还受害人损失50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南路翡翠华庭售楼部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2.报案材料及受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 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 银行交易清单;5.借条、商品房买卖合同;6.常住人口信息表;7.收条、谅解书;8.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伟
2019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3册;
3.《证人名单》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补充证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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