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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24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昵称为 “广州**”(74429****)、“LZ**”(31665*****)、 “平平**”(73680****)等QQ账号非法买卖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下家发送发票抬头、金额、份数等信息后,被告人张某甲再将开票信息和收货地址转发给上家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由上家联系“库房”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邮寄给下家,被告人张某甲从每份发票交易中收取10元至100余元好处费。至2019年12月5日被抓时止,被告人张某甲共计买卖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00余份,非法获利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账单,收入账单,发票买卖数据,支付宝账单,微信账单,银行交易记录,人口信息,票贩人员架构图,营业执照,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员张某乙、张某丙、傅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QQ、微信聊天记录,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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