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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等5人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2000********,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8月11日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杨某乙和陈某某(未成年人另案移诉)、周某乙(未成年人另案移诉)驾驶摩托车经过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商店前路段时,被醉酒的李某乙骚扰拦截,之后被告人杨某乙、周某甲和陈某某回村纠集被告人莫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和周某乙等折返到长田村“阿生”商店前事发路段,与李某乙理论发生冲突打架,被告人莫某某、杨某甲、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和周某乙、陈某某等人对李某乙进行围殴,致李某乙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左顶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左顶部、右手、右腕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法医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莫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打伤他人并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的保证人的联系方式:138********;被告人杨某乙的保证人的联系方式:187********;被告人莫某某的保证人的联系方式:138********;被告人杨某甲的保证人的联系方式:135********;被告人周某甲的保证人的联系方式:135********.

2、全部案卷材料三卷;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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