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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虐待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何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于2015年结婚,婚后由于张某乙智力残疾贰级,诸多事情未达到张某甲预期,张某甲因为家庭琐事多次殴打张某乙。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张某甲三次殴打张某乙,第一次是在2019年6、7月的一天,本次殴打导致张某乙背部、颈部、大腿、小腿等部位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第二次是2019年9月初的一天,张某乙父母报警后宜良县公安局耿家营派出所于2019年9月10日向张某甲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此后,张某甲再次于2019年10月13日对张某乙实施殴打,本次殴打导致张某乙右尺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张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口证明、前科核查情况、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家庭暴力告诫书、残疾人证等;2.证人刘某某、张某丙、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如能赔偿,适用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6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二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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