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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新蔡县****村委**组其自家门前菜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4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张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33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铲除原植物罂粟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国家毒品原植物种植管制法规,私自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辉

检察官助理:刘娜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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