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有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15日,同案人喻某某(另案起诉)实际经营汕头市**理疗康复有限公司(位于汕头市金平区**园**幢,同案人喻某某占90%股份,欧某某占10%股份,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期间,为提高营业收入,同案人喻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陶某某、林某甲、刘某甲、周某甲、马某甲、艾某某、熊某某、马某乙、代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在公司经营按摩业务的同时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在共同组织卖淫中,同案人陶某某为公司总部长,负责管理其他部长、接待嫖客、协助招聘、管理卖淫女的考勤和后勤等工作;同案人钟某某(另案处理)为经理,负责日常全面管理;被告人张某某、同案人林某甲、刘某甲、周某甲、马某甲、艾某某等人为部长,负责派发宣传名片招揽嫖客和接待嫖客;同案人熊某某、代某某为收银员,负责收银及推钟;同案人马某乙为前台,负责接待嫖客和安排卖淫女上钟。同案人喻某某等用不同服饰给女按摩技师与卖淫女进行分类,默许女按摩技师为顾客“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卖淫女向顾客卖淫;根据不同的按摩方某甲顾客收费分179元、199元、269元不等;并在公司内安装爆闪灯,由同案人马某乙、林某甲、刘某甲、周某甲、马某甲、艾某某、熊某某、代某某等人负责在公安机关检查时按动爆闪灯通风报信,以及时停止色情服务及卖淫活动规避查处;对新应聘的女按摩技师与卖淫女连续4个月每月扣500元作为押金,以达到控制女按摩技师与卖淫女公司工作时间。
2019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理疗康复有限公司查获同案人陶某某、林某甲、刘某甲、周某甲、马某甲、熊某某、马某乙及卖淫女8名、女按摩技师7名及嫖客等人员,其中卖淫女彭某某、洪某某嫖客邱某甲在235房进行卖淫嫖娼;卖淫女白某某与嫖客邱某乙207房某某卖淫嫖娼。经查证,期间卖淫女陈某甲先后与嫖客刘某乙、李某甲、黄某甲、卖淫女凃芳与嫖客方某乙、卖淫女楚某某与嫖客陈某乙、卖淫女吴某甲与嫖客高某某在汕头市**理疗康复有限公司客房分别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汕头市**理疗康复有限公司的登记资料、租赁协议,扣押清单,查扣的手机、电脑、U盘、收款收据、避孕套,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彭某某、邱某甲、白某某、邱某乙、陈某甲、刘某乙、李某甲、黄某甲、楚某某、陈某乙、涂某某、方某乙、吴某甲、高某甲、曾某某、杨某某、高某乙、方某丙、曹某某、潘某某、李某乙、翁某某、黄某乙、韦某某、吴某乙、罗某某、龚某某、李某丙、周某乙、林某乙、陈某丙、黄某丙的证言;
3. 同案人喻某某、陶某某、林某甲、刘某甲、周某甲、马某甲、艾某某、熊某某、马某乙、代某某的某某;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贵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6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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