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萧县**镇**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砀山县**镇**村班某甲家居住期间,趁班某甲的父亲班某乙外出,分数次将班某乙放在卧室羽绒服口袋里的5000余元现金盗走。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基本信息和2020年3月27日被抓获归案;
2.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证明:2020年3月28日民警对砀山县**镇**村班某乙家进行勘查,被告人张某某指认作案现场;
3.证人班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某数次盗窃班某乙黑色羽绒服内现金共5000余元;
4.被害人班某乙的陈述证明:其黑色羽绒服内6000元现金在家中被张某某偷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9年3月份,其分数次在班某甲家中盗窃班某乙衣服内现金共5000元左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红丽
检察官助理:张云浩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镇**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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