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351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2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份冒充范某某办理了一张虚假的临时身份证,并用该虚假的临时身份证到抚顺市顺城区将军移动营业厅,补办了一张范某某的手机号为1384136****的手机卡,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利用该手机卡登录被害人范某某的微信,利用微信支付功能盗走被害人范某某**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0,000.00元用于赌博、利用微信支付码功能盗走被害人范某某**银行信用卡人民币50,000.0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张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810927351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20号楼2单元404号。2012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俊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俊于2018年7月份冒充范光旋办理了一张虚假的临时身份证,并用该虚假的临时身份证到抚顺市顺城区将军移动营业厅,补办了一张范光旋的手机号为13841362222的手机卡,后被告人张俊于2019年1月利用该手机卡登录被害人范光旋的微信,利用微信支付功能盗走被害人范光旋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0,000.00元用于赌博、利用微信支付码功能盗走被害人范光旋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50,000.00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
被告人张俊于2019年9月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马天虹、郭长有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光旋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俊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超
检 察 员:姜毓昆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俊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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