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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委**组**号,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1日,张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甘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12月1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甘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12月13日,因扰乱秩序被甘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3月2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甘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5月10日,因故意伤害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1年7月1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甘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7月1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甘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8月1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两轮电瓶车,在G10高速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62.3mg/100ml。

2020年0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在甘南县音河明珠小区行驶至小区东门时,与小区保安人员发生争执,第二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发现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张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7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娜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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