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沿杞县**乡至**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杞县**乡**医院东100米处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张某某抽血化验,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立恒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