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 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住徐州市泉山区**办事处**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CV****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沛县栖山镇行驶至铜山区公安局黄集镇派出所门口处,在其进入黄集镇派出所后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02.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祥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页。
3.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