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71********,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住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9时许,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J****5号、冀B****N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天津市武清区沿武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塘公路交口向西转弯时,遇陈某甲驾驶天津2401178号电动自行车沿武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塘公路交口向东转弯,张某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右侧前部碰撞陈某甲所驾车辆左侧,致陈某甲倒地,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河西务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表、人员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朱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仲鹏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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