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市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号楼**门**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天津市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天津市**有限公司因投标工程需要中级任职资格证书作为投标加分项,该公司员工被告人韩某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商议后,办理伪造的任职资格证书,被告人韩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潘某某以65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任职资格证证书22本,同年4月8日,卖家通过顺风快递将伪造的22本任职资格证书邮寄至本市南开区**道**大厦**座**门**层天津市**有限公司。2019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南开区**道**大厦**座**门**层天津市**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韩某某处起获伪造的任职资格证书22本,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经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出具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真伪的复函,认定上述22本职称任职资格证书不是其颁发的职称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关于查验肖某某等16人(22本)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真伪的复函》,悔过书,人员户籍信息,物证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苏某某、郭某某、齐某某、章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搜查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飞
检察官助理:王国统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在住所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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