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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金检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土门新村彩丰网吧,趁被害人阮某某(男,24岁)熟睡之际,将阮某某放在桌上的华为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04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宇

                              检察官助理 林丹

                              2021年2月4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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