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庞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庞某甲将其中型货车停放在崇阳县**乡**村**组王某甲经营的车辆补胎店门口进行保养,在王某甲用千斤顶将货车右侧后轮顶起加黄油时,庞某甲因为方便自己给车辆加防冻液,疏忽大意绕到车辆驾驶室位置将车子发动,导致车辆发生位移碾压在车下方作业的王某甲致其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等;3.证人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王某乙的证言;4.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甲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庞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崇阳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27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