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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席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195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席某某在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尾随推着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某至大隅口附近,趁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放在自行车后座篮子里的蓝色褂子一件拿走,内有现金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领条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陈敏

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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