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陈**,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城市**镇***路。2014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2014年6月25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应车主温某某的要求,驾驶温某某的予N****-豫NU***挂号货车去焦作拉煤炭,途中二人轮流开车。2014年6月6日零时许,在从焦作返回永城的途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该货车沿永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蒋口镇凡集路段,因没有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认真检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左后并排二个轮胎脱落,脱落的轮胎与被害人丁**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豫N*****-豫NQ***挂号货车相撞,致使豫N******-豫NQ***挂号货车又撞上被害人曹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豫N*****-豫NA***挂号货车,丁某某因暴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曹某因事故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曹某驾驶车辆上的乘车人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第八肋肋骨骨折。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