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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址:资中县**镇**村*组,现住: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从2015年起至今在威远县严陵镇易佳街36号经营“**饭馆”餐馆。2017年9月开始,崔某某将一根软管接在其店铺门口的天然气气表前端的调压阀上,盗窃天然气供店铺经营使用。2019年6月,威远**公司职工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崔某某盗窃行为,按公司相关规定对崔某某补收气费合计31839.22元。2019年9月份开始,崔某某再次使用同样方法盗窃天然气,至2019年10月17日,**公司职工例行检查时再次发现崔某某盗窃行为,随即报警。经鉴定,崔某某在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6日期间盗窃商用天然气1858.4立方米,共计价值680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321****.

2.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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