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宋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宋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23时许,在107国道长葛境与*路交叉口处,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豫KD01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王*驾驶津AX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28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物鉴字第367号鉴定意见书:送检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65mg/100ml。2019年7月24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宋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雷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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