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安某某,曾用名张兴国,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王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村**街村**社,于2019年11月1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田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2********,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镇**会**村**社,于2019年11月1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马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镇**寨**村,于2019年11月1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阮定建,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于2019年10月17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委下**村*组,于2019年10月17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王某某、阮定建、马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延长羁押期限15日,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9日延长羁押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安某某与申某等人约定,由被告人安某某清理越西县县顺发铅锌矿矿洞内的矿渣,签定矿山开采合作协议后,犯罪嫌疑人安某某邀约王某某,阮定建三人共同开采顺发铅锌矿山(越西县自然资源局证明越西县顺发铅锌矿有限公司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均已过期作废),因后期矿山矿石无法开采,为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安某某便与王某某商量私自制造爆炸物用于开采矿石,并由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田某某到个旧市鸡街镇教马某某制造雷管及炸药,再由马某某到某某县教安某某及阮定建制造雷管和炸药,期间因爆炸威力不够无法到矿石开采效果,王某某又让田某某到某某县指导安某某、阮定建、张某某(主要负责雷管连接线制造)进行雷管及炸药的制造,并在越西县顺发铅锌矿山内进行雷管及炸药的样品爆炸试验,后成功。
期间2019年9月8安某某从云南巧家家购买了6箱“炮王”火炮,用自己的车运输到越西用于制造土制雷管,10月4日又从巧家购买了15件火炮,让朱某某运送到顺发铅锌矿洗选厂。王某某于2019年7月让马某某将10袋混入柴油并晾晒好的硝铵复合肥、1个起爆器、1圈起爆电线、4箱灯泡开车运到越西县,2019年9月14日,王某某和马某某一起将10袋晾晒好的复合肥、1袋木屑渣,3圈起爆电线开车运到越西。2019年9月18日王某某再次将25件硝铵复合肥通过托运发给越西的安某某。
2019年10月16日,在对现场进行勘查时,先后从越西县顺发铅锌矿洗选厂厂房和矿山上,查获并扣押“炮王”鞭炮11箱,自制“雷管”58枚和用于配制炸药的原料若干,其中根据长沙万奇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依据测算出烟火药含量为9320克。
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将制造的爆炸物委托西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质量部进行三次爆炸性能试验。结论:该送检样品用其自制起爆炸装置能完全起爆,具有整体爆炸性能。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炮王火炮成分鉴定,检出高氛酸钾、单质硫和含镁、铝元素的颗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王某某、阮定建、马某某、田某某、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越
附:
1.六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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