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故意杀人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5********,汉族,初中,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村。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因与孙某某有经济纠纷,酒后骑电动车到孙某某家,持菜刀对孙某某头部、肩部连砍数刀,又对孙某某妻子戚某某头部、肩部连砍数刀。经砀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戚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砀山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所;

6.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丽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