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083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其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号。1992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陕西省铜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2004年,因贩卖毒品罪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30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7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早上,被告人孙**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云梦堤小区楼下向彭**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获利50元。
2、2020年4月28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孙**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附近的路边向欧阳**贩卖海洛因0.1克,获利100元。
3、2020年4月29日早上,被告人孙**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附近的路边向张**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00元。
4、2020年4月29日11点多,被告人孙**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桥头附近的路边向乔**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获利200元。
5、2020年4月2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孙**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附近的路边向王**贩卖0.15克毒品海洛因,获利150元。
6、2020年4月29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孙**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附近的路边向欧阳**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00元。
7、2020年4月2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孙**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二马路五路站牌旁边向侣**贩卖了一包毒品海洛因1克,获利1000元。
8、2020年4月30日凌晨1点,被告人孙**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附近的路边向张**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80元。
9、2020年4月30日早上8点多,被告人孙**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桥头附近的路边向乔**贩卖毒品海洛因0.12克,获利190元。
10、2020年4月30日早上9点半左右,被告人孙**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云梦堤小区楼下向彭**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100元。
11、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孙**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附近的路边向张**贩卖了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80元。
12、2020年4月30日14时左右,被告人孙**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附近准备向王**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办案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了8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总净重为0.96克。
13、2020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侣**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翠溪社区路口中国农业银行对面花园给吸毒人员张**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获利人民币100元。
14、2020年4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侣**在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翠溪社区路口中国农业银行对面花园给吸毒人员张**贩卖毒品海洛因重0.1克,获利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破案经过、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书证;
(2)刑事判决书;
(3)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
(4)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属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琦
检察官助理:刘晶莹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1、二被告人羁押于凤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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