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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三部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69********,户籍地和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个体包工头。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与于某某签订《钢结构厂房施工合同》,由孙某某承包于某某的钢结构施工工程,合同载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由孙某某负责。2019年3月25日9时许,孙某某组织工人在黄岛区王台镇田家窑村西于某某的王台**废品收购站内进行施工时,由于违反操作规范,未要求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设施,导致李某某在施工时从高处坠落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封晓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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