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来到台安县**镇**村06组,见该组村民王某某家中无人,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撬开房门进入室内,将西屋内貂皮大衣等物品盗走。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10元。案发后,所盗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吴某某、纪某某、吴某甲、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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