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1199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住西藏昌都市江达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江达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3日依法刑事拘留,经江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江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改变管辖后由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报送。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多某某在江达县**乡**村村民次某某家门口与被害人格某某因债务原因引发打斗,后被周围村民劝开,被害人格某某被其岳父生某某劝回家中。而后被告人多某某仍无法抑制内心冲动,在附近商店购买一把刀具后,再次骑摩托车前往被害人格某某家中,在到达被害人格某某家门口后,二人再次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多某某持刀向被害人格某某左侧颈部捅刺一刀,致使被害人格某某左侧颈总动脉断裂、颈内静脉破裂死亡。之后被告人多某某逃离案发现场,并于2020年5月23日10时许向江达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和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子一把;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生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昌都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西藏自治区公安厅鉴定文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格某某左侧颈部,造成被害人格某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且被告人多某某认罪认罚,并与被害方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和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尼玛次仁
检察官助理:翁帅帅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多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