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资阳市雁江区********号,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3月16日被资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后报送至资阳市公安局,资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7日至2020年11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唐某、被害人唐某甲(本案死者,殁年20岁)等人在张某某位于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的家中吃饭。其间,唐某与唐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抓扯,过程中,唐某甲左胸部被唐某持锐器刺伤,唐某甲随即从张某某家中跑往隔壁自家老屋。同时,唐某甲的父亲唐某乙在家中听见隔壁张某某家中吵闹声,及有人推门而出的声音,便出门查看,发现唐某甲倒在老屋堂屋内,便持菜刀到张某某家中,扬言要找唐某拼命,被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阻拦。后张某某、唐某、刘某某等人来到唐某甲倒地处,看见唐某甲胸口衣服全是血迹。唐某见状便欲离开,被唐某甲母亲曾某某阻拦,唐某称去找医生救治唐某甲而逃离现场。经鉴定,唐某甲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胸部贯通伤,心包、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唐某于2020年7月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4年10月25日,唐某亲属与唐某甲亲属达成谅解协议,赔偿唐某甲亲属53000元,取得唐某甲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立案报告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