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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Comments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桥福园四街2号别墅被害人梁某某家中,入内盗得一楼客厅入门鞋柜上的车钥匙,随后持钥匙进入别墅外停放的一车牌号为粤A9H****的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盗得现金人民币426元,盗后被告人吕某某再进入该别墅将车钥匙放回原处后逃离。

同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富华东路448号华兴一街2号别墅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入内盗得银色苹果手提电脑一台和车钥匙一把,随后持钥匙进入别墅外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Y2****黑色奥迪车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盗后被告人吕某某再进入该别墅将车钥匙放回原处后逃离。

同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桥福园三街3号别墅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去现金人民币4755元、一叠外币(折算成人民币6623.67191元)和项链1条、洋酒两瓶。

同年1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再次去到本区市桥街桥福园四街2号别墅被害人梁某某家中,入内在一楼客厅盗得洋酒三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虽某某自首情节,但是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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