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镇**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因犯抢劫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00时32分,被告人和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号轿车自深州市**小区出发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大街后向南行驶至深州市**路时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和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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