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538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6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巷**号**楼。因赌博,于2014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25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5月26日至2018年6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巷**号**楼违规搭建棚房用于经营米粉店。2017年12月15日,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街道办事处、长沙市天心区城管执法大队城南路中队、社区工作人员联合对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巷**号过道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拆除。至2017年12月16日10时许,拆违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周某甲搭建的违章棚房进行整治拆除,在整治拆除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甲欲阻止拆违人员的正常工作,遂持刀片径直走向被害人廖某某,趁廖某某不备之机,从廖某某背后用左手搂住廖某某颈部,右手持刀片径直划向廖某某颈部,致廖某某左前颈部割伤,伤口长10.6厘米,随后被告人周某甲逃离现场,其他拆违人员发现后将廖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告人周某甲乘摩的至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城南路派出所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所受损伤为左前颈部一处切割创,创腔深达肌层,神经断裂,形态特征符合锐器作用所致,被害人廖某某的人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周某甲在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执法证复印件、指认照片、拆除行动方案、情况说明、病情介绍说明、门急诊病历、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蒲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因故持刀片割伤他人颈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治明
2018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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