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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3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3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街道****海口市美兰区****商业中心****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6年4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龙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 8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甲的朋友周某乙在给境外博彩公司推送赌博链接,需要银行账户用于公司的流水走账,对周某甲说可以收购银行账户再转卖给他。周某甲认为有利可图,从何某某(另案处理)那里收购到一个对公账户,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还通过何某某从郭某某(另案处理)那里收购到一个对公账户,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每个对公账户都包含四件套:银行U盾、单位结算卡、银行开户信息、营业执照。然后以每个对公账户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将这两个对公账户转卖给周某乙。

二、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周某甲去山东省济宁市找到胡某某(另案处理),从他那里收购到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四件套,每个账户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两个账户共计人民币12000元,由于当时周某甲钱不够,就先转给胡某某人民币6000、7000元。然后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周某乙。此外,胡某某还给周某甲济宁高新区**化妆店、济宁高新区**农贸店、济宁任城区**商贸店的对公银行账户,并说这些是个体户,在银行开不了对公账户,但是可以注册微信和支付宝,让周某甲试试,看能不能用。

三、2019年12月份,周某乙准备收购两个公司的对公账户四件套,就给被告人周某甲预付人民币9000元,周某甲找到黄某某(另案处理),说要收购二个对公账户四件套,并给黄某某预付人民币6000元,于是,黄某某叫王某某开了一个对公账户四件套,名称为海南**电气设备批发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四件套,还叫张某某开了一个对公账户四件套,名称为海南**电气设备批发有限公司,黄某某再将这两个公司的对公账户四件套转交给周某甲,周某甲再转交给周某乙。

2020年3月23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商业中心**号**房将被告人周某甲抓获,当场缴获:1.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公章、法人公章朱某某;2.山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章、财务公章、法人公章彭某某;3.济宁高新区**化妆店的公章、财务公章、公章、营业执照(法人彭某某);4.济宁高新区**农贸店公章、财务公章、公章、营业执照(法人彭某某);5.济宁任城区**商贸店营业执照(法人彭某某);6.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公章、公章、营业执照(法人郭某某)。此外,还有手机五部(其中二部已损坏)、银行卡11张、银行卡U盾套五个等物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财产查询信息、银行查询清单、无前科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同伙人王某某、何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现场图、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先后买卖六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四件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补充材料一份

3.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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