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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甲、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乡**村**号;2017年11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向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向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乡**村,,2018年10月24日,因聚众斗殴罪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向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镇**停车场旁;2017年3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向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矛盾纠纷在微信上发生争吵,后周某甲邀约被告人向某乙、向某丙、向某甲、向某丁等人在保靖县迁陵镇建新路新龙宾馆路口殴打王某某。向某丙先朝王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后周某甲打了王某某几耳光,向某丁打其身上,向某乙对其抱摔,王某某倒地后,向某甲对其头部踩了一脚,导致王某某受伤昏迷,后被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10日,周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向某丙、向某丁、向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12日,向某丁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25日,周某甲等人给王某某赔偿了2.7万元,王某某对周某甲等人表示谅解。周某甲、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向某某、向某、周某乙、麻某某、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书;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向某甲、向某丙、向某丁、向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周某甲起邀约、指使的主要作用,向某丁起直接实施,并且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作用,两人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向某丙、向某丁、向某乙起协助殴打的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向某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野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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