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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评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再次于2020年2月2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黄万云(已起诉)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英利国际大厦、新华路联合国际大厦使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代理承德永瑞文化电子交易平台的邮币卡业务和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的木珠业务,为两平台发展客户。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等方式,冒充“白富美”去发展客户进入平台交易,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先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骗取客户信任后再进行反向指导,诱使数名被害人高位接盘导致亏损,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3021.4元。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到案经过、提成表格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万云、赵萍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

定意见;

6提取笔录、电子证据勘验工作记录等笔录;

7财务数据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2020年4月30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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