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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幢**房,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街道**路**房,群众,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和“国老婆”约定好赔率等交易方式,便向李某某(在逃)申请赌博网站投注账号,交给“国老婆”(具体姓名不详,在逃)进行投注,周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经统计,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5日,“国老婆”至少投注私彩84278元人民币。

2.2019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好赔率等交易方式,再次向李某某申请赌博网站投注账号,交给刘某某进行投注,周某某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7月至今,刘某某共投注私彩约45000元人民币。

在上述期间,周某某共获利约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符某某、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起诉书(刘某某)、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说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申请赌博网站账号接受私彩投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瑞文

检察官助理:冼昕豪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790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碟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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