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9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日照市**街**镇**村**号。2011年11月2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1月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1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平度市**镇“****KTV”207号房间唱歌时,酒后无故持啤酒瓶扔向对面205房间的高某某头部,致高某某前额部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后周某某又持啤酒瓶欲冲向205房间,被其朋友张某甲和KTV服务员张某乙阻拦,其又掐张某乙的脖子,推搡张某乙,后张某甲将周某某手中的啤酒瓶夺下。
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延波
检察官助理韩飞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