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路**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7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双流区锦华路二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后经鉴定,周某某被挡获后随即提取的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5.0mg/100mL;其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之后周某某失联,且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A*****的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双流区临港路一段东航中心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后经鉴定,周某某被挡获后随即提取的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3.4mg/100mL。之后周某某失联,且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双流区**路**街**号**栋**单元**楼**号将被告人周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4040****。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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