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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号**号。2020年8月4日经武穴市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武穴市****院委托湖北**招标有限公司对该院园林绿化苗木采购及种植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周某某帮助张某甲(已判决)借湖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报名投标,最终**公司中标园林绿化苗木釆购及种植工程项目, 中标金额5115047.42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周某某涉案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招投标资料、到案经过、缴款回单、被告人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证明;2.证人陈某某、张某乙、贺某某、张某甲、杨某某、李某某、饶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秩序,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萍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小区**号**号,联系电话1592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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