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住镇江市丹徒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2月9日,黄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某登记结婚,于2009年生育一子。2015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黄某某结识。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与现役军人朱某某(2019年10月转业)登记结婚。2016年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己婚姻存续期间,明知黄某某有配偶,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生子(2017年6月出生)。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与黄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案发。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孔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以及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永权
检察官助理:曹俊英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