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4〕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5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镇**村2组。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6日,吴某某在屋后的地边抽烟,烟灰掉落在地边草上,不慎将附近林扒烧着造成森林火灾。经平利县林业调查队对过火面积进行鉴定,其过火面积7.53公顷。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不慎将地边草引燃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亮
2014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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