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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12月16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止),2019年12月2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保定市清苑区**村至**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清苑区**村垃圾场前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霍某某相撞,致使霍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逸,后投案。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8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电话信息查询呈报表、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协议书、收据、死亡注销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鉴定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相金彪

检察官助理:张俊兴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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