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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镇**路**号,住扬州市邗江区**苑**栋**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侯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苏KC****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甘泉大道宝能睿城北门路段,与由南向北步行被害人祝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祝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祝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祝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殡葬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尸体鉴定书、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6.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艳丽 

检察官助理  冯  诺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苑

**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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