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吴崇德,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崇德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吴崇德驾驶琼C8****号牌小型轿车从万家惠超市方向沿光明南街往琼州方向行驶,至**酒店前路段处碰撞到从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陈某某,导致陈某某摔倒后碰撞到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琼A6****号牌小型汽车,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7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崇德驾车逃逸现场。2019年6月21日10时05分,被告人吴崇德到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7月20日,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崇德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万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后左侧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双侧创伤性湿肺;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栓塞;梗阻性休克;低血容量性休克;酸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崇德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崇德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更明
书 记 员:吴 雪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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