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博贩卖毒品案、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吴博,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街**号**幢**号,现住安岳县**镇**路**号**幢**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8月2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9月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8日至2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的事实

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吴博多次向文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O19年8月10日,被告人吴博在其出租屋内向文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的冰毒;

2.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吴博在四川省安岳县一出租屋内向文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

3.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吴博在四川省安岳县一出租屋内向文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

4.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吴博在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地中海小区内向文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

5.2019年8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吴博在其出租屋内向文某某贩卖2O0元的冰毒;

6.2019年8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吴博在其出租屋内向文某某贩卖2O0元的冰毒。

(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吴博得知汪某某(已判决)想买一支秃鹰气枪,便告知汪某某其朋友李某某(另案处理)有一支仿制式手枪要卖。汪某某便让李某某把枪拿过去看看。后李某某携带一支仿制式手枪在被告人吴博的带领下到汪某某所住的宾馆与汪某某交易。在该房间内,汪某某在李某某向其演示枪支的使用方法并查看、摆弄该枪支后询问李某某该枪支的售价。在得知该枪支售价要8000元后,汪某某认为该枪支老旧便放弃了购买。经鉴定,李某某欲卖给汪某某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吴博于2019年8月2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博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辨认、检查等笔录;5.手机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博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博介绍他人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博介绍他人非法买卖枪支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博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二罪并罚。建议对其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其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二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 帅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博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5页,散页51页,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